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2874名人民陪审员。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8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此次人民陪审员选任采取三种方式进行。随机抽选,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